考生填報信息前,請認真、仔細、全面閱讀以下報名須知:
1、-2021年湖北省成人高考網上報名注意事項
2、湖北省2021年成人高考考生防疫安全提示及考試提醒事項
3、湖北省2021年成人高考考場規則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涉考條款)
5、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涉考條款)
6、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7、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涉考條款)
8、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6號(涉考條款)
-2021年湖北省成人高考網上報名注意事項
一、2021年成人高考采取網上報名方式,分為信息填報及身份核驗、報名資格審核、網上繳費三個階段,采用手機號、微信號與身份證號三重綁定的實名制注冊報名辦法??忌鷳局撠煹膽B度,使用本人手機號、微信號進行實名制注冊報名,同一個手機號、微信號只允許進行一個考生的網上報名操作。使用非本人手機號、微信號報名或委托其它機構、個人代替報名,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忌褂檬謾C報名,須在手機上一次性完成信息填報、活體頭像自拍采集、身份核驗等各項操作??忌褂肞C機報名,報名系統只允許考生進行信息填報操作,不允許利用PC機自帶攝像頭進行活體頭像采集操作,也未提供頭像照片文件上傳和報名信息提交功能,考生完成信息填報后,報名系統會生成顯示一個含有所填報信息內容的二維碼,考生必須通過本人手機微信“掃一掃”功能掃描二維碼,方可進行本人活體頭像自拍采集和完成所有信息提交操作。
二、考生一般應在戶籍或身份證所在地報名參加考試,在非戶籍或非身份證所在地報名參加考試,應提供擬報地所在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或當地人社部門出具的近3個月社保繳費憑證。
考生須慎重選擇報名考區,一旦選擇了報名考區又不能提供相應證件的,將不能通過資格審核,因戶籍等身份條件不符合現報考區要求,但其它條件符合報考要求而審核未通過的考生,可在市州處理報名遺留問題時間重新改選其它符合戶籍等身份報名條件的考區重新補報名。如再次審核未通過,則報名無效,所產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
三、港澳臺居民須具有湖北省居住地公安機關核發的“港澳居民居住證”、“臺灣居民居住證”。外國僑民須具有湖北省公安廳核發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
四、考生填寫報名信息后,系統會根據考生填寫的信息,自動生成上傳證明材料的提示信息,所有參加考試的考生均需上傳身份證明材料和前置學歷證明材料,報考醫學門類專業的考生,還需上傳執業證書證明材料,選擇優錄特征信息(除選擇“年滿25周歲以上人員”優錄特征外)的考生,還需上傳優錄證明材料??忌稍趫竺鞍凑铡?021年湖北省成人高考考生報名須知》中報名證明材料要求提前準備證明材料電子版,報名時根據提示信息上傳證明材料。
五、考生報名完成后,需安全退出系統,以防他人惡意修改信息。網報截止時間前,考生可登錄報名系統,查看、修改除姓名、身份證號碼、頭像信息、手機號以外的其他信息。
六、報名日程安排
1.信息填報和身份核驗時間:9月1日 8:30--9月7日17:00。
2.報名資格審核時間:9月12日 8:30--9月19日17:00,其中,9月17日17:00前,各市州教育考試機構應完成所有考生的資格審核工作;9月18-19日為市州處理報名遺留問題時間。因戶籍等身份條件不符合現報考區要求,但其它條件符合報考要求而審核未通過的考生,可在此期間重新改選其它符合戶籍等身份報名條件的考區重新補報名。
3.網上繳費時間:9月13日8:30--9月20日12:00。
4.下載打印準考證時間:10月15日--24日,考生應自行登錄報名系統后下載、打印準考證。
七.收費標準
湖北省成人高考考試費標準為:高中起點升???05元;高中起點升本科165元;??破瘘c升本科105元。
湖北省2021年成人高考考生防疫安全提示及考試提醒事項
考生,您好!
2021年成人高考將于10月23日-24日進行,為了保證您的個人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順利完成今年的考試,現就防疫安全和考試注意事項提示如下,請仔細閱讀。
一、防疫安全提示
1.體溫測量請堅持。自10月9日起,考生須進行體溫測量、做好身體狀況自我監測和記錄,進入考點時自覺上交《湖北省2021年成人高考健康承諾書》、接受體溫測量和出示健康碼,發現異常要及時就醫診治。
2.個人衛生需重視。請保持良好衛生習慣,講究個人清潔,勤洗手、戴口罩。
3.防疫紀律需謹記。請牢記防疫知識和防疫紀律,減少不必要外出,盡量少去人群密集尤其是空氣流動性較差的場所,不扎堆,不聚集,自覺做好個人防護,自覺維護公共衛生安全。
4.入場規則要遵守。進入考點或考試大樓時,請自覺接受體溫檢測,依次排隊順序進入,保持與其他考生之間的安全間距;進入考場時,請積極配合監考老師進行安全檢查和身份驗證,佩戴口罩者請摘下口罩。
5.考中不適要報告??荚囘^程中,若出現發熱、咳嗽等癥狀,要迅速報告監考老師,聽從監考的安排。
6.考后離場要有序??荚嚱Y束后,請帶好口罩和個人用品,按照監考老師的指令有序離開考場,不扎堆,不聚集,不喧嘩。
二、考試提醒事項
1.考點考場莫忘查。請您及時下載打印準考證,規劃考試當天的出行安排,確??荚嚥贿t到;考前一天,前往考點查看考場分布圖,熟悉考試環境,確保不走錯考場。
2.考試用品須備齊。請您自備以下考試用品:2B鉛筆、黑色字跡的簽字筆、無封套橡皮等考試規定可以攜帶的用品,自備考試用品應符合規格,確保質量。
3.考試證件莫忘帶。請您前往考點之前,認真檢查身份證、準考證等考試證件是否攜帶,避免因證件忘帶或丟失影響入場,耽誤考試時間。
4.違禁物品切莫帶。請不要將各種無線通訊工具(如手機及其他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手表及其他計時工具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違禁物品帶入考場,若違規攜帶手機等通訊工具進入考場,開考后不論是否開機和使用,一律按照違規論處。
5.試題作答應規范。請您用規定的文具和規范的語言文字在規定的答題區域內作答;不得在答題卡上亂寫、亂涂、亂畫,不得將答題卡弄皺、弄折、弄破;不得在規定的答題區域外作答;不得在答題卡上做任何與答題無關的特殊標記,否則成績無效。
6.誠信考試莫違規。請您嚴格遵守考試規則,服從考場管理,誠信應考,自覺做一個文明、誠信、遵紀、守法的考生。如果您出現違紀違規行為,考點學校將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您作出處理,同時您的違規情況將會被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有可能對您今后的個人發展帶來不利影響。
湖北省2021年成人高考考場規則
一、考生須憑準考證、有效居民身份證按規定時間和準考證上各科目的考點、考場、座位號參加考試。
二、考生入場時應接受身份核實和安全檢查,自覺服從考試管理和防疫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點秩序。
三、考生只能攜帶2B鉛筆、黑色簽字筆、無封套橡皮擦等規定的文具進入考場,嚴禁攜帶各種無線通訊工具、電子存儲設備以及與考試相關的資料等進入考場,開考后,無論是否查看使用,一經查出,取消本次考試各科考試成績,凡使用無線通訊工具的,按照《教育法》和《教育部令第33號》從嚴處理,取消本次考試各科考試成績,視情況給予???-3年的處理??忌鷶y帶的規定之外的物品須存放在考場指定的“考生物品存放處”。
四、考生入場后應對號入座,入座后將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放在課桌的左上方以便監考員核驗。領到答題卡、條形碼和試卷后,須認真核對答題卡及條形碼的張數、科目是否一致,核對準考證條形碼上的姓名、考號與自己準考證上的信息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應在開考前報告監考員;開考后,再行報告、更換的,延誤的考試時間不予延長。凡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考生不得向監考人員詢問。在規定的時間內用黑色簽字筆準確填寫答題卡上的姓名、準考證號、考場號、座位號,在監考員的指導下將準考證條形碼粘貼在答題卡上的“貼準考證號條形碼”處。一題多卷科目需考生將該科目試卷卷首的卷型碼揭下粘貼在答題卡上“貼試卷類型條形碼”處。
五、開考信號發出后方可開始答題。開考15分鐘后,遲到考生不得進入考點參加當次科目考試。
六、作答客觀題時須使用2B鉛筆填涂,并應按要求涂滿、涂實;作答主觀題須使用同一種類、同一顏色黑色簽字筆,書寫務必工整、整潔。須在與題號相對應的答題區域答題,寫在草稿紙上或非題號相對應的答題區域的答案一律無效;不得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得在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
七、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得吸煙,不得喧嘩;不得左顧右盼交頭接耳,不得打手勢、做暗號;不得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得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不得傳遞文具、物品等,不得將試卷、答卷、草稿紙等損毀或帶出考場。
八、考試結束前的30分鐘內方可交卷離開考場??荚嚱Y束鈴響時,考生應立即停止答題,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整理好放在桌上,待監考員清點、回收試卷、答題卡、草稿紙后,按監考員指令起立有序離開考場。離開考場后應迅速走到考場警戒線外,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談笑、議論。
九、此考場為視頻監控考場,考試全程有視頻監控并錄像。凡在視頻實時監控、錄像回放核查、考試現場監考過程中發現考生不遵守考場規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的相關規定執行,并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追究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涉考條款)
第二百八十條之一 【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四條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考試作弊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涉考條款)
第七十九條 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二)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
(三)抄襲他人答案的;
(四)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五)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第八十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一)組織作弊的;
(二)通過提供考試作弊器材等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四)在考試結束前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代替考試等犯罪,維護考試公平與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僅限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所規定的考試。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下列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二)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三)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注冊建筑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
前款規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第二條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
(四)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
(五)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
(六)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考場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設計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作弊器材”。
對于是否屬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作弊器材”難以確定的,依據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涉及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關規定作出認定。
第四條 組織考試作弊,在考試開始之前被查獲,但已經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既遂。
第五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的試題、答案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六)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試題不完整或者答案與標準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響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的認定。
第七條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的規定,以代替考試罪定罪處罰。
對于行為人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綜合考慮行為人替考情況以及考試類型等因素,認為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第八條 單位實施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等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定罪量刑標準,追究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第九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又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分別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罪并罰。
第十條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組織作弊,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符合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設立用于實施考試作弊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布有關考試作弊的信息,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 對于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職業禁止;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條 對于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違法所得數額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判處罰金。
第十四條 本解釋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涉考條款)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中,出現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由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備案;出現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由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簽署意見,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處理,省級教育考試機構也可以要求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報送材料及證據,直接進行處理;出現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由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簽署意見,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按照前款規定處理,對考生及其他人員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由當地公安部門處理;評卷過程中發現考生有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并通知市級教育考試機構。
考生在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的違規行為,由組織考試的機構認定,由相關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組織考試的機構做出處理決定。
在國家教育考試考場視頻錄像回放審查中認定的違規行為,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認定并做出處理決定。
參加其他國家教育考試考生違規行為的處理由承辦有關國家教育考試的考試機構參照前款規定具體確定。
第二十四條 在其他與考試相關的場所違反有關規定的考生,由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備案。
在其他與考試相關的場所違反有關規定的考試工作人員,由所在單位根據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向提出處理的教育考試機構通報。
第二十七條 考生或者考試工作人員對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違規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其上一級教育考試機構提出復核申請;對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授權承擔國家教育考試的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6號(涉考條款)
第十一條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如實記入其考試誠信檔案。下列行為在報名階段發現的,取消報考資格;在入學前發現的,取消入學資格;入學后發現的,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學籍;畢業后發現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學歷、學位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提供虛假姓名、年齡、民族、戶籍等個人信息,偽造、非法獲得證件、成績證明、榮譽證書等,騙取報名資格、享受優惠政策的;
(二)在綜合素質評價、相關申請材料中提供虛假材料、影響錄取結果的;
(三)冒名頂替入學,由他人替考入學或者取得優惠資格的;
(四)其他嚴重違反高校招生規定的弄虛作假行為。
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情節嚴重受到??继幜P,在處罰結束后繼續報名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由學校決定是否予以錄取。
第十九條 研究生招生、成人高校招生有關違規行為的處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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